首页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九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委托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代任记者经批准并办理证件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