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每满一年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一次《外国记者证》送验、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办理送验、延期手续的,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更换负责人、增减人员或者作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