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