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外航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航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材料后,民航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