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