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