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6年3月2日发布的《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暂行)》(民航运函〔1996〕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