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外航名称;

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业务范围;

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置要求等;

许可证有效期;

其他必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