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许可证。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