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外航应当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地区管理局应当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 依法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十八条 民航局定期对外公布许可证目录清单、允许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外航销售代理名单及其代理外航业务的范围。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