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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司法部直属监狱服刑的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由司法部监狱管理机构和直属监狱根据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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