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三章 通讯 第二十五条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通讯 第二十五条 经监狱批准,外国籍罪犯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或者亲属、监护人拨打电话。通话时应当遵守中国籍罪犯通话的有关规定。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