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 第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197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前二十至十五分钟,其空勤组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航空器的呼号,预计飞入或者飞出国界的时间和飞行的高度,并且取得飞入或者飞出国界的许可。没有得到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国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