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