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