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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第二条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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