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00年) (三)

(三) 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贷款国别和金额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不相符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待省级财政部门的确认函上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