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