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代表机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