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密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