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6.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6. 6. 财务情况。 (二) 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 (三) 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第九条 外国商会应当在其办公地点设置会计账簿。会员缴纳的会费及按照外国商会章程规定取得的其他经费,应当用于该外国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付给会员或者汇出中…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5.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