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三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 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 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 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 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 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