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