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33 〔运行规范的修改〕 (2)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2) 129.33 〔运行规范的修改〕 (2) 在发给运行规范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1) 目录 C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