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3)

(3)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修改决定并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