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9 129.9 〔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 (a) 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事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以不取得运行规范即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 (1) 连续12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次数不超过10次,或者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特定的运输任务; (2) 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供承运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飞入中国境内并证明其具有安全运行能力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 (b) 前款所述的承运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 (e)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