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73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73 129.73 〔施行〕 (a)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 2005年1月1日前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飞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2007年1月l日之前,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附录A 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a) 总则。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人员填写。申请书填写人员必须熟悉申请书包含的内容,经授权填写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申请人签发的书面授权书。 (b) 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的内容至少包括: 第Ⅰ部分 运行类型。说明所计划的运行是在昼间还是在夜间实施,是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或上述情况的特定组合。 第Ⅱ部分 运行计划。说明进入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和在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 A. 航路。提交1幅适于空中导航使用的航图,在该地图上标明从最后1个境外的起点到中国境内的终点机场之间,飞行航路所经过的确切地理航迹,说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机场、备用机场… 129.71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