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63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63 129.63 〔警告和罚款〕 (a) 运行规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 (2)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超越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的; (3) 拒绝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人员证件、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4) 违反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 对于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E章 附则 (b)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