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7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7 129.7 〔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a) 本规则129.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 (b)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 (1) 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 (4) 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 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 (d) 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e) 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和附件十八《空运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 (c)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