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保险业以外经营性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