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撤销后,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设有总代表处的,由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没有设立总代表处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其他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所有代表机构均已撤销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负责未了事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