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年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