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 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