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