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