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国际组织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