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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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