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