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