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