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六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由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应当向国家体委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人组成外国团队来华登山的,由外国团队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登山的,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