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 第十七条 外国人登山,需要我国公民提供服务,由我国联络人员办理。 中国公民向外国人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