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重点高等学校;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