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