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1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