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