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