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