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