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