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