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